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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“非遗”条例实施获评省保护亮点

为增强全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,推动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,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部署了 “2018年山东省非遗保护十大亮点工作”申报,各地共推荐亮点工作37项,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,评出了2018年全省“非遗”保护十大亮点工作,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的 “《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》颁布实施”获评省“非遗”保护亮点。

《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》共二十五条,主要包括“非遗”保护的基本原则、保护范围、部门责任、保护方式、人才培养引进、评估表彰、法律责任等内容,是为更好地传承、保护、开发、利用菏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量身定制的地方性法规,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菏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。

《条例》还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,同时特别规定,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、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,不得以保护单位、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、传播和利用活动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、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符的名义开展传承、传播和利用活动。实施生产性保护应当尊重和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核心技艺、文化内涵的原真性,保持其原有的文化风貌。改变其核心技艺、文化内涵的,不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义进行宣传、推广和销售。违反这几款规定的,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我市文化遗产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积累,除了众多的物质文化遗产外,更孕育了地方特色浓郁、富有乡土气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。目前,全市共有国家级“非遗”名录31项、省级“非遗”名录93项、市级“非遗”名录241项,国家级“非遗”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名、省级“非遗”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1名、市级“非遗”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62名。国家级“非遗”项目数量居全国地级市第3位,国家级、省级“非遗”项目和传承人数量已连续9年位居全省。以菏泽全域为保护范围的曹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,被省批准为第二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。